盛和资源: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2023-027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资料图】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52,826,57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5,282,657.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
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3 号)
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公
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
金红利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含“QFII”),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5425108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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